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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619/2008-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水[2008]13号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产生日期:
2008-03-07
发布日期:
2008-04-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08年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工作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工作的意见
溧政水[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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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水利站,沙河、大溪、塘马、前宋水库管理处(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产业政策》、《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凡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水利工程水费。
水费收交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税费改革后,水利工程水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财规[2000]10号文件精神,由行政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保留了水利工程水费收费项目,水利工程水价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目的是有益于水利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促使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保护水资源。收交水利工程水费不属增加农民负担,而是供水商品化属性的体现。为做好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水利工程水费的收缴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和镇(区)水利站要切实加强水费收缴,把工作做细做实,将收费范围、标准、征收方法、措施向地方党委政府认真汇报,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和推动力把水利工程水费收足、收好。水利部门要切实发挥自己积极收交的主观能动性,并在业务操作及水费收交程序上做好具体工作。要转变观念,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利用行业资源优势促进水利事业发展。要正确区分免交农业水资源费和正常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的关系,因我市对农业水资源费一直是应征而未征,不存在取消,而国家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是规范和加强,切勿造成误解,影响正常征收工作。
二、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收费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镇(区)水利站及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镇汇总的农户实际承包面积认真核实,同时实行农灌、养殖等用水分类计算面积。对取用河湖水、水库水及自流灌溉工程供水的均应交纳水费,对丘陵山区自然降水的望天田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在核实中发现农户面积有误差的应给予调整。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溧阳市物价局溧价管[2001]13号、溧政水(2001)27号文件规定标准征收。即农业用水,河湖类:稻麦田每亩6元,经济作物每亩7元,利用原耕地改造池塘养殖每亩25元。沙河、大溪、塘马、前宋水库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要严格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做到该收的不少收,不该收的不收,既要贯彻落实好水费政策,做到收足用好,又要做到规范收费,不增加农民负担,真正让水费收缴工作做到合理合法。
三、实行水费公示制度,把好收费程序关,做到按时足额上交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水费收交行为,各地均应将水费收交的面积、标准、金额公示到户。市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卡,已将收费依据、范围、标准及交费时间注明,并套印了溧阳市物价局、溧阳市水利局的印章,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告知用水户应自觉主动交纳水费。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填写,发放到用水户,做到用水交费早知道。在征收工作中委托村收的除向用户发放公示卡外,还应与村签定好委托征收合同。委托合同应将收费内容(面积、标准、金额)填写清楚,由水利站为委托单位,村为受委托单位,镇政府为主管单位签名盖章。由镇政府责成财政所或农经站扎口完成的也应完善手续。各镇(区)应按核定的面积、标准及上交金额按时上交。
四、严格水利工程水费票据管理
对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及农户原则上做到一户一票,对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出具票据的应将农户水费明细公布上墙。注明开具水利工程水费发票号码。水利工程水费为专项收费发票,不得增开其他内容,不得用事业性发票及其他发票或收据替代。在票据管理上要求有财务人员专管,并按溧政水[2001]34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已经配备开票电脑的镇(区)尽量使用电脑开票。省及常州市将对上年的收费情况及票据进行审核验检,请做好准备。
五、严格收费纪律
各收费单位应依章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另立收费项目,不得搭车收费,确保本项收费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同时又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抄送:市委农工办、物价局、各镇(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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