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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8X/2008-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07]20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07-02-25
发布日期:
2008-04-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特提出《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溧农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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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溧政发[2006]2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促进现代农业有序、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农业项目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科学合理界定区域范围
结合全市城乡规划、生态保护、土地利用、优势农产品产业及丘陵山区“十一五”发展等规划,沙河、大溪、竹箦吕庄、社渚前宋、上沛竹林、后周塘马、平桥石坝等饮用水水库设计水位以上300米或水面至山瘠、25度以上的山坡和滩地区域及城市规划控制区、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现代农业项目的禁止开发区域;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以外2000米以内,主干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不含禁止开发区域)为限制开发区域,对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业开发项目要从严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水产养殖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它范围为现代农业项目鼓励开发区域。
二、分类确定项目审批办法
根据各农业项目的不同类型、区域范围、排污状况,分类确定项目审批办法。
1、对属禁止开发区域内的所有新办项目,一律不予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2、对限制开发区域及水源地流域范围内农产品加工和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所产生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Ⅰ级标准,并尽可能排出水源地外或集中式污水处理管网,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农业开发面积300亩以上或农业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纯农业开发项目,发展的休闲观光(餐饮、住宿、游客参与性项目设施等)农业项目,经市农林部门审查,市环保部门作出环评报告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指标许可前提下,原则上按农业开发总面积的2%供地,并分类控量规范供地。
4、严格控制规划技术指标。休闲观光(餐饮、住宿、游客参与性项目设施等)农业项目,在供地范围内,对商业性房屋,规划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三、新办现代农业项目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
(一)前置条件
1、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投资意向书)。由建设单位对拟新办项目拿出书面可行性报告。
2、项目选址。各类农业项目选址的建设用地,由市农林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经现场踏勘论证后,确定农业项目的初步选址意见。
3、规划初步方案。一是地形图的测绘,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出拟建设用地地块的1:1000或1:2000的数字化地形图。二是业主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拿出该项目建设的初步规划编制方案,全面反映地块周边关系、用地布局、规划面积布置、配套基础设施、房屋形态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等。
4、建设单位对拟办项目委托有权部门作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并由市环保部门认定批准。
5、项目申请。由业主根据建设项目意向,提交农业项目书面申请、填写农业开发项目审批表,向所在镇政府申报,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初审。
(二)项目认定
建设单位准备好上述资料,报市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林局),由市农林局按项目的性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三)土地供给
1、申请立项。经批准的农业建设项目,由所在镇政府对所选址地块,持建设项目审批表、选址用地范围地形图(1:1000或1:2000)、市农业开发项目审批表,报市发改局申请立项。
2、土地收储。由所在镇政府持项目批文、申请表、用地规划图,报市规划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报批及收储手续。
3、规划条件。市规划局按市批准的用地指标,对农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4、土地挂牌(或协议)出让。市国土局对照经批准的用地指标,属工业项目性质的,办理土地协议出让;对经营性用地,依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实施土地挂牌出让。
(四)规划手续的办理
所有新办农业项目在土地供给后,须持下列资料,经镇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办理 “一书两证”;村庄规划区范围须办理“一书一证”审批手续。
(1)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投资意向书)
(2)发改局项目批准文件
(3)农业开发项目审批表
(4)建设工程申请审批表
(5)实测数字化地形图(1:1000或1:2000)
(6)规划设计方案(文本)(须经有权部门评审通过)
(7)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8)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意见书
(9)土地流转合同
(10)市农业项目审批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证明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具备上述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在建、已建现代农业项目遗留问题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
1、在建、已建现代农业项目应视实际情况,合理完善和妥善处置。对符合市有关规定而手续不全的农业项目,应完善有关手续,按程序抓紧办理;对明显不符文件规定,严重影响规划、影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农业项目,按溧政发[2006]220号文件所规定的期限,限期整顿,从严查处,直至取缔。
2、在建、已建补办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补办的各类农业项目,须经市农林局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2)已建、在建农业项目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违法用地作出处理后,视供地指标可能等情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3)使用林地的在建、已建的农业项目,由市农林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作出处理,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待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所有补办项目须经市环保、公安(消防)、水利、安监等部门评定确认。
(5)对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市有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溧政发[2006]220号文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在建、已建各类农业项目的审批办理应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各相关部门对生产性建设项目,除只收取工本费外,应收的各项规费全部免收;对其它农业项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下限收取,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溧阳市农林局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溧阳市规划局 溧阳市建设局
溧阳市水利局 溧阳市旅游局
溧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办、农工办,市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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