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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08-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07]53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07-05-09
发布日期:
2008-04-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农发[2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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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卫生院、畜牧兽医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镇(区)活禽经营市场的经营状况,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以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溧阳市农林局
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溧阳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抄送:各镇(区)人民政府。
溧阳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市区的农贸市场和乡镇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下属溧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及所属的各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每半月至少休市一天,休市时间提前公布。
批发市场休市实行清场彻底消毒。
第七条 活禽交易市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八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活禽经营市场,执行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的规定,实施入场检查验收、核对检疫证明等行为;
(三)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检疫证号、运输车号等内容;
(四)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六)建立并执行本市场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每天收市后统一对禽类经营场所、禽类及禽类运载、存养工具、宰杀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设置禽类及其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八)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合格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原则上日进日清,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协助市场主办者建立购销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一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对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开展抗体监测,病原监测按省有关规定进行。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和省关于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及其产品防疫监管工作,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对进入集贸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逐步推行标识制度,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市区向溧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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