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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8-001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56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7-08-20
发布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08年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7]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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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充分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村医保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基金管理以及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溧城镇负责辖区内居民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向上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户籍关系在本市溧城镇社区内且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含儿童、学生)。
参保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即整户参保,剔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人员,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 筹资标准和征缴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2008年度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
(一)参保居民个人按每人4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市财政按每人90元,溧城镇财政按每人20元对参保居民实行补助。
凡属“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级以上残疾人员(按上年第三季度末认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筹资补助。
第六条 在基金征缴管理中,实行基金征缴期限制度。每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对参保对象征缴下年度的基金。医疗补助费用补偿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对象的保费必须在12月10日前交溧城镇社区,溧城镇在12月20日前将基金交市合管委办公室,市合管委办公室在当日将基金统一划入市财政专用帐户,接受财政监督,而后按时序进度计划用款。凡不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缴纳划转保险费,不得享受规定年度的补偿。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七条 2007年城镇参保居民就诊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市新农合同步调整):
(一)住院:
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结算:
0元—2000元 补偿55%
2001元—5000元 补偿70%
5001元—20000元 补偿75%
2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80%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在本市市级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溧阳市以外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二)特殊病种门诊: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费、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费,参保人员患以上二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
第八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专科药品及治疗费用,由个人持相关凭证票据就近到市新农合结报点审核结报。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就近到市新农合结报点报销。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市外医院和居住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持相关凭证票据就近到市新农合结报点审核结报。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其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须在出院后一周内报市农村医保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持相关凭证票据,就近到市新农合结报点审核结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参照新农合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溧城镇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参保居民的首诊医疗机构,具体管理辖区内参保居民的就医、转诊及费用结算等医疗服务工作。市合管委应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具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施,并实行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按实结算”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报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2007年第四季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在2007年9月25日之前办理完毕参保手续,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参保时间按2007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折算后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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