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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8-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6]131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6-08-21
发布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溧卫[200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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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直属有关医疗单位:
多年来各单位所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对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单位手术范围: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各单位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获准。
(一)中期妊娠引产术: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三院、四院、五院、六院、溧城医院、上沛、别桥(晚期引产执行市政府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有关规定)
(二)上环、取环、人流、药流:所有允许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人员资格要具备)。但开展药流手术必须具备妇科手术、输血及转诊等抢救条件。
二、人员手术范围:
(一)从事上环、取环、人流手术人员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手术医师分级)。
(二)无痛人流、中期妊娠引产手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主治医师资格三年以上;无痛人流要有麻醉医师配合协助。
(三)从事药流的手术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不含助理医师)资格,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终止妊娠常规”。
三、基本设施: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要做到四室分开(妇检室、冲洗室、手术室、休息室),各种器械和布料要高压灭菌,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和无菌操作规程,以确保手术质量。
四、台账要求:一是每例手术前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咨询,建立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台账;二是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三是术后要及时完善手术记录(含药流及相关个案),协助做好术后随访。四是节育手术信息务必按要求及时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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