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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医政违法案件办理职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8-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5]59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5-05-20
发布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医政违法案件办理职能
关于明确医政违法案件办理职能的通知
溧卫[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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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凭证执业、依法行医、规范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医政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净化和维护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经研究决定,将医政执法职能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移交办理案件的范围
1、医疗市场无证非法行医行为;
2、开展超核准诊疗科目的行为;
3、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的行为;医疗机构从业
人员未经注册上岗的行为;
4、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5、各类非法义诊、会诊、非法医疗美容等行为;
6、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7、血液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8、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私自收治性病、传染病、私自接产等违法行为;
9、医疗机构内部消毒管理不规范、 医疗废弃物处置不当的违规行为;
10、市卫生局交办的执法检查和其他违法案件。
二、承担部门及权限:
市卫生监督所要成立专门科室,组织专职人员,配备专用执法工具,设专门的举报电话从事医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的医政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市卫生局。对于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罚款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再依法查处。
三、办理程序及权限:
市卫生局受理案件后,以书面的形式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将结果报市卫生局。原则上,所有医政违法案件立案后一周内上报市卫生局,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一周内将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对于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有重大伤害或致死亡的案件,要立即上报。
四、下列情况可由市卫生局牵头办理:
1、联合执法行动;
2、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或查处重大案件;
3、执法过程中需要临床专家协助办理的;
4、涉及到辖市(区)有关部门的案件。
医政执法是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卫生监督所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为保障人民的健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举报电话:7266133、7222204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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