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溧阳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8-0003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5]111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5-10-26
发布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溧阳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溧卫[2005]111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科教进步,加快高素质人才培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常州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常卫科教[2005]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溧阳市卫生科技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溧阳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工作深入开展,加快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特制定《溧阳市卫生科教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经费面向市卫生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和镇(区)卫生院(医院),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卫生科研和教育,以及在科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经费来源:
⒈ 市卫生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卫生科教专项经费。
⒉ 市局及项目依托单位按要求匹配经费。
3.上级部门下拨经费。
4.其它。
第三章 经费范围
第四条 科教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应贯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资助科研项目。
1.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县级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根据项目立项的等级分别按1:4、1:3、1:2、1:1比例配套经费;列省、市科技指导立项项目,按项目批准经费1:0.5配套。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不重复计发。
2.重点资助省卫生厅、常州市卫生局下达的重大招标科研项目和部分重点课题。
第五条 资助重点学科(专科)和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资助人才培养
国家、省、市(县级市)级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项目资助;参加省级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培训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
1.经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独立承办单位资助。
2.资助获得学历补偿教育在职卫生人员;卫技人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相关专业的全员培训。
第八条 奖励经费:
1.奖励医疗卫生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2.奖励医疗卫生科研成果、新技术、新项目及专利、优秀论文,按《溧阳市卫生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适时奖励在医学科研、医学教育、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教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立项管理的各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立项管理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对所承担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写出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研究结束时,要验收总结,填报结题报告书,两个月内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 对无特殊原因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1年内不开展工作的,市卫生局有权终止该课题的研究及取消该项目立项,取消其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套经费。重点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我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重点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科教专项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使用范围:
科研资助配套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研的费用: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等,此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4.仪器设备费: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且不能超过配套经费的40%。
5、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项目负责人所提取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该项目总劳务费的30%,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重点学科(专科)资助经费:
1、重点学科(专科)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及更新。
2、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卫技骨干培养经费。
重点人才培养资助经费:
1、用于学术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用于各培养对象每月每人一定的额度支付培养导师带教津贴;
3、每年定期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培养周期结束时,对考核优秀的人员、所在单位、培养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配套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教工作。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需纳入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其它收款(暂存款)—科研经费”帐户,并建立科研经费辅助明细帐,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与科教管理部门同时建立使用卡。课题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费的支出范围。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预算管理,经费一旦核定下达,不予追加;对经费使用不当,挪作它用将予以追回;对未按合同执行项目计划的将停止经费资助;在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项目所在法人单位的其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溧阳市卫生局对项目所在法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溧阳市卫生局医政科、计财科具体负责专项经费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溧阳市卫生局医政科会同局计财科制定适合项目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