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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08-0005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计生〔2004〕17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04-04-27
发布日期:
2008-07-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的通知
溧计生〔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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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计划生育局
溧阳市卫生局
溧计生〔2004〕17号
各镇(区)计生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提高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经市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协商,就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我市2001年、2002年、2003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13.4、109.39、115.00,二孩出生性别比高达168.00,远远高出正常范围103—107。出生性别比升高,不仅影响我市创建“十五”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市目标的实现,而且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需要计生和卫生部门互相配合,联手推进。
(一)规范引产证明,
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为怀孕14周以上需引产对象出具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以此作为规范的引产证明。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确实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必须凭三级医院“产前诊断证明”方可为其出具引产证明。所有证明要留存根,以备查对。
(二)坚持凭证引产。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所有已怀孕14周以上来院引产的对象,术前必须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凡已达法定婚龄(20周岁)的都要查验引产证明。对无证明或出具证明但不规范者一律不予引产,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实行定点引产。
所有怀孕28周以上的引产,指定在市计生指导站、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施行。怀孕28周以下、14周以上的引产,除上述单位外,指定在戴埠、南渡、溧城、社渚、上沛、竹箦、别桥7个卫生院施行。非定点单位施行引产手术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及时跟踪随访。
村妇女主任和妇幼保健医生要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怀孕妇女建立围产期保健卡,每月上门跟踪做好咨询、随访服务工作。
二、关于凭证接产问题
全市各医院对来院分娩的对象,必须要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一是对生育第一孩的对象,如果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要查验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并作好登记。二是对生育第二孩及以上的对象,如果没有《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且没有临产指征的,原则上不予接收。但对有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在给予对症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汇报;对临产人员,可以接收,但需查验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并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当地计生部门。三是对外来流动人员入院待产分娩者,不能出示生育服务证的,要查验其身份证并登记现居住地地址,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当地计生部门。各镇计生办对医院反馈的“无证”待产情况,要及时查验、核实,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关于知情选择问题
目前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群众不够知情,运作不够规范,咨询服务水平滞后,避孕方法品种比较单一,个性化服务重视不够。做好知情选择工作要按如下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1、讲解,要结合实物、模具图片等介绍几种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相关知识,提供信息。使育龄群众对常用避孕方法有基本的了解,为知情选择奠定基础。
2、咨询,要了解、询问受术者健康史、婚育史、避孕史、月经史等情况,以便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3、各类手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如拟施行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应按常规做一般体检和阴道分泌物的检查;对怀疑有贫血的妇女,做血色素检测等。
4、在双向基本知情的基础上,根据育龄群众的意愿、需求和身体状况进行咨询服务,指导其选择一种适宜的避孕方法。
5、向育龄群众详细介绍所选用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优缺点、使用年限、正确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及防治方法。
6、填写“避孕节育知情同意书”。
7、如需手术应介绍手术过程,以解除群众紧张心理,使其密切配合;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确保受术者安全。
8、术后要向受术者交待和讲清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哪些不良反应需及时找医生处理,预约下次随访时间、地点。
溧阳市卫生局 溧阳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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