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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节育假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08-0005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计生〔2004〕37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04-09-01
发布日期:
2008-07-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晚婚晚育年龄和假期规定,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
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节育假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溧计生〔20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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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精神,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节育假期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晚婚晚育年龄和假期规定:
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
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晚婚假期:正常婚假为3天,晚婚假期延长10天,应享受13天。夫妻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晚育假期:正常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加15天。晚育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
对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
6、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7、实施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8、取出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9、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以上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以上通知,请各镇区计生办要向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广泛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溧阳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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