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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08-0004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口计生〔2007〕27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07-09-19
发布日期:
2008-07-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预算管理”管理模式,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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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所、计生办:
为全面规范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贯彻执行国务院[2002]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预算管理”管理模式,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一)立案。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报镇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审批后立案。重大和特殊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局直接立案。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具有持《执法证》的执法资格),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做好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每份调查笔录均应交被调查人阅读,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以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孩子的户籍申报证明;
2、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或产妇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
3、孩子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孩子母亲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孩子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孩子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9、收入调查材料。收入情况调查应填写《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收入情况调查表》,其中征收的基本标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据为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本标准的通知》文件附在表后。被征收入的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基本标准,且超过基本标准二倍以上的,要对其实际收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主要收入项目填入《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经济收入调查表》,有关的实际收入调查材料应一并作为附件附在表后。
(三)告知权利。调查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各镇(计生办)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经调查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承办人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经所在镇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是夫妻的,可以作出一份征收决定书;不是夫妻的,对男女各方分别作出征收决定书。
(五)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镇级应当在7日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同时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理由、期限与缴纳数额。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延(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未申请延(分)期缴纳或申请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获批准,又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告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有转移或变卖财物等情形逃避执行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向法院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七)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及时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各镇计生办应向被征收对象出具《社会抚养费缴款通知单》,并督促其及时到银行(镇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的社会抚养费财政分户)缴款,计生办收到被征收对象的银行现金交款单或计生办人员将其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及时交银行(财政分户)取得银行现金交款单后,及时交财政所。在取得专用票据后(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交被征收对象。财政所依据现金交款单开具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并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二)各镇计生办在向财政所交现金交款单的同时,应提供被征收对象情况:被征收对象所在村名(或地址)、夫妇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年、月)、应征金额和己征金额等有关情况。作为财政开票(项目内容)的项目依据。
(三)各镇计生助理应认真登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分户登记卡》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分户汇总登记表》。
1、分户卡项目填写齐全;村名(或地址)、夫妇姓名、违法生育时间、胎次、应征金额、己征金额、交款时间、收据号码和欠款交款情况等,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及登记。
2、分户汇总表按实际发生的情况和表格的内容认真进行登记,必须填写完整,数据准确。每年年终应把应征人数、应征金额、己征金额和待征金额进行汇总,以便能准确掌握当年征收情况;并及时把待征对象所有情况[村名(或地址)、夫妇姓名、违法生育时间、胎次、征收起止年月和侍征金额]结转下年,登记到分户汇总表上。
3、镇计生办(由计生助理负责),把2001年(含2001年前)-2006年底应征情况(应征人数和待征金额等),按分户登记卡和分户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把清理情况分别登记到分户登记卡和分户汇总表(作为2006年初数),确保应征对象和应征金额数字准确。
三、考核办法
1、每月应上报《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表》,如实上报本月应征对象、应征人数、上年待征人数、待征金额、己征金额和侍征金额(见附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报上月《征收情况表》送交本局办公室财务和政策法规科,逾期不报的社会抚养费下达指标款不予办理。
2、各镇应严格按征收程序进行依法征收,凡不按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将追究计生助理责任。
3、计生助理将社会抚养费银行交款单应送交财政所,作为开具《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的依据(并附征收对象的情况)。如银行现金交款单和征收对象的情况,不交财政所,财政所可拒绝开具《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
4、收缴后的社会抚养费,不得先入财政所银行帐户或设置过渡户,对隐瞒、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未能按“当日交款、隔日划转市财政”的原则进行违规操作的,将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追究相关责任。
5、计生助理在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资料和档案的交接手续,由本局政策法规科人员和镇分管领导监交,做到交接清楚,手续完备。
6、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每年进行抽查和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7、以上六条作为年终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溧阳市财政局
二〇0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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