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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08-0004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2008〕126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08-11-24
发布日期:
2008-11-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溧卫〔200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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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为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定《溧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常州监狱医院、溧阳监狱医院
溧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一)考核机构申报条件: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考核机构申报材料:(1)考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相关文件;(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方案等。
(三)考核机构工作要求:(1)成立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同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包括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考核工作。(2)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3)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4)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常州市卫生局根据考核机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确定并公布考核机构名单,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溧阳市首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2)。对不具备考核机构申报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市卫生局委托指定的考核机构承担。
四、
考核方式及管理
(一)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标准。考核机构负责制定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和标准,并报主管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业务水平测试原则上采取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也可结合采取个人述职、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形式。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1)考核机构按照主管其医师考核管理的卫生局统一部署,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委托被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2)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参考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市级表彰、奖励、科研成果,晋升、规范化培训、不良行为等情况请填入备注栏),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报指定考核机构。(3)考核机构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实施业务水平测评,做出考核结论,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上报其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医师及其所在机构。(4)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简易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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