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成立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08-0006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口计生〔2008〕14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08-07-12
发布日期:
2008-1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溧阳市人口计
关于成立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08〕14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市计生指导站,局各科室:
根据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经研究,决定成立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人员组成
组 长:蒋海清
副组长:金富才 陈云芳 丛瑞娟 张玲娣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审核。
2.负责推进、指导、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人员组成
主 任:金富才
成 员:冯志生 谢逸娣 吴圣芳 张春仙 晏俊 杨谷丰 管丽静 黄磊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工作简报等。
4.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更新溧阳市政府网及人口计生局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
5. 负责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6.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审查。
7.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与监督审议工作。
8. 履行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附件:1、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3、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人口计生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务公示栏、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机关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关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处室深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该做到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有效,公开形式多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