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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55/2008-0004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卫〔2008〕133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2008-12-24 发布日期:2008-1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通知
关于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通知
溧卫〔200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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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完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设备)等采购工作,提高药品(设备)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医疗机构中继续实行药品、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临床用药(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卫生材料(含一次性卫生耗材)、化验试剂、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一万至十万元)、疫苗等统一由药品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管中心”)组织,进行公开集中统一采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网上采购药品除外。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每年年初、七月初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至市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
  三、医疗设备由“采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监督进行统一采购,设备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发票必须经“采管中心”审核后方可付款,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经销商凭“采管中心”验收合格凭证到市政府招标中心退还保证金。
  四、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供应。临床急需药品和特殊药品,需填制《同意自购药品表》,特殊药品和临床急需药品经批准后,可先自行采购后补办审批手续,但必须到资质审核合格后并在“采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采购。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服从药品、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付款程序,对违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为防止单位私自定价的现象发生,对已竞标定价的品种,双方违规自行定价的一经发现,超过竞标标准的金额由卫生局没收,并对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七、市卫生局委托“采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公告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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