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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08-0005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80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04-05-10
发布日期:
2008-03-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的通知
溧政发[20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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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目 录
1、溧阳市镇(区)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溧阳市镇(区)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和季度述职制度
3、溧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溧阳市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制度
5、溧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制度
6、溧阳市事故隐患首查限期整改暂缓行政处罚制度
7、溧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溧阳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
9、溧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0、溧阳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溧阳市镇(区)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镇(区)、主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管辖范围内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未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一次重伤3—9人(包括急性中毒、中暑)或死亡1—2人 ,其他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视情节轻重,追究镇(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中暑)或死亡3人(含3人)以上 ,其他安全事故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镇(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后,镇(区)、部门的有关人员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涉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照《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溧政发[2003]77号)执行。
七、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溧阳市镇(区)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
年度报告和季度述职制度
一、为了强化镇(区)、主管部门行政正职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全市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镇(区)、主管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在年终必须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镇(区)、主管部门行政正职领导须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述职,述职采用会议述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述职过程由新闻媒体作跟踪报道。
四、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和季度述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情况;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六)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对镇(区)、主管部门行政正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将给予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和述职制度纳入镇(区)、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溧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招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和个人。
二、同一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对各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组织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三、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分包单位应依法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使用,现场机械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须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四、施工企业应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禁止越级施工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签发同意开工指令,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消除事故隐患。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各镇(区)须加强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八、对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转包、分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追究承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溧阳市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制度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市各新闻单位有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舆论媒体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使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置舆论监督之下。
三、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各新闻单位接到通知或得到信息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采访,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曝光。
四、市各新闻单位有权到全市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采访、调查,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有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情况的,应及时提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按实曝光。
五、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每季发布一次,必要时可每月一次。市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
六、市各新闻单位应配合市政府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结论和责任追究的宣传报道工作。
溧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制度
一、在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75号令的有关要求,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事故联合调查组由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组成,必要时请市检察院参加。
三、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五、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安监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对事故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其中有渎职犯罪的,由市检察机关负责实施;
(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领导责任、审批责任、执法责任、管理责任)由市监察局负责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其隶属关系负责实施;
(三)需要对事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死亡1人罚款最低不低于2万元)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罚没款必须上交市财政。
(四)对事故单位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报请市政府决定。
溧阳市事故隐患首查限期整改暂缓行政处罚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以强化监督管理为主导,以行政处罚为辅助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市、镇、村三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随时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如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整改完毕,可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未完成整改,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并由于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首查发现的重大危险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溧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及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经市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排水、安全检查、提升运输、救护、采掘(剥)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作业。
四、严格实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操作员工的准入制度,文化程度初中以下(不含初中毕业)的不得录用,文化程度初中以上人员由企业或有关部门实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好原始记录和台账。
溧阳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
一、镇(区)、主管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镇(区)、主管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镇(区)、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镇(区)、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应本辖区、本部门生产现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镇(区)、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七、镇(区)、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
溧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长效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三、认真落实《溧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溧政发[2003]77号文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突破年度控制指标之一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镇(区)、部门(死亡事故控制指标:企业职工人数的0.05‰,矿山1人/百万吨,年销售1亿元以上企业1人);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大型企业,以及企业所属镇(区)、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指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他企业的统称中小企业。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中小型企业及事业单位;
(四)瞒报、漏报、迟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镇(区)和部门。
溧阳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各镇(区)、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参加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四、市安委会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镇(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每月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六、镇(区)、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镇(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情况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七、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会议的台账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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