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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08-0004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2008] 10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08-06-05
发布日期:
2008-06-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溧安[2008]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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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
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鼓励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行为,规范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查处工作,现将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举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危险物品的;
(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五)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企业负责人、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对从业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十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学校、医院、旅游区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四)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十六)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都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87288110、87288512、87288520(传真),电子信箱lyajjz@163.com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调查处理,20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并经局核准,发出奖励通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为100-8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为800-2000元;
(三)因举报行为而避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落实。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属奖励范围。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财政局
二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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