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492号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现就我局的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均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专业审查人员和主管领导将另授权通知。
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四步审查法”:
第一步,由具体承办人和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依据是我局制定的《本单位产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和《本单位产业的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凡是涉及到《一览表》事项内容的信息,也就是本单位产业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不得公开,并且要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搞清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属于工作秘密的信息标注上“内部信息、不得外传”字样。
第二步,由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也是对照本单位制定的《一览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专业审查,对于一些敏感信息的公开问题,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三步,是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最后把关。
第四步,由网站负责人查看“保密审查单”上述“三审”程序是否完备,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程序审查要求的信息上网发布,对不符合程序审查要求的信息,退回再审。
三、没有经过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公开,涉密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公开。
四、四如因审查不严而导致泄秘事件,将对相关人员严肃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处分。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