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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含武进区、新北区、金坛市、溧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药品零售企业已经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被依法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由原发证机关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具体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
第五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一)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决定由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依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稽查处应及时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市场监督处,由市场监督处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规则组织听证。
第三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药品零售企业主动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的,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应办理受理手续,审核有关材料。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的,应暂停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待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再予注销。
第十一条 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同意注销的决定后,应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注销决定书,收回被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后,药品零售企业仍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