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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08-05-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的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就我市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GSP认证工作和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2006年1月1日起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药物),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 ..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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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的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就我市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GSP认证工作和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2006年1月1日起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药物),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对凭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法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合理用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规避检查。我局将按照工作部署,对各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以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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