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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我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08-05-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各药品零售企业: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药品管理模式,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在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5]484号)以及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常食药监安[2005]40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为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如期有效实施,现对各药品零售企业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自查和清理,以保证企业确无以上九大类药品的销售。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制管理的药品 ..
关于做好我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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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企业: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药品管理模式,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在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5]484号)以及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常食药监安[2005]40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为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如期有效实施,现对各药品零售企业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进行自查和清理,以保证企业确无以上九大类药品的销售。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制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认真对照,确保以上类别药品凭处方销售。
三、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为做好相关的过渡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做好登记销售记录。
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登记销售处方药应符合如下规定:
1、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买人说明注意事项及发生严重反应时的求助方式。购药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见附件)“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2、确保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当其因故不能在岗时,应出示“药师暂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违者按无药学技术人员销售处方药论处。
3、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或最小包装量),需要长期服用维持药量的患者,可适当增加销售量,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用量。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认真对照以上要求,规范药品分类摆放和专有标识,完善驻店药师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分类管理专项检查的要求,各单位必须进行自查自纠,我局将于11月10日至12月15日开展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大检查,抽查面达30%以上。然后迎接市局对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督查。
附: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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