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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08-07-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技监发[2008]59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特要求全市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标准(WB1002-1995)要求组织生产。 二、各企业轧制钢筋的原料仅限适用的拆船板和拆船型钢两种。 三、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1、钢筋外形尺寸及重量偏差达到标准要求(实际重量与公称重量允许偏差为±7%)。&nbs ..
关于加强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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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08]59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特要求全市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多纵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标准(WB1002-1995)要求组织生产。
二、各企业轧制钢筋的原料仅限适用的拆船板和拆船型钢两种。
三、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1、钢筋外形尺寸及重量偏差达到标准要求(实际重量与公称重量允许偏差为±7%)。
2、钢筋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C≤0.25%、S≤0.050%、P≤0.045%。
3、钢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屈服强度≥235MPa,抗拉强度≥370MPa。
四、各企业应在其钢筋表面轧上钢筋的强度级别,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各企业的钢筋应成捆交货,每捆至少挂一个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厂名、批号、品种名称、标准号、规格和重量。
六、各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原材料进货验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七、各企业必须要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检验资源,并具有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
八、积极鼓励企业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检验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
希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产品出现化学成分不合格、力学性能不合格或产品不挂标牌冒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销售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〇0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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