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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生产企业: 为规范溧阳市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明确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特制订《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 肉制品 质量 安全 规定抄送: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安委办公室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5日印发共印50份
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特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持续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承诺始终生产质量安全的合格产品。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厂区主要道路为硬质路面,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排水系统通畅,无废水废料积存;垃圾密闭存放及时处理。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第五条具备能生产质量安全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车间:地面用耐腐蚀无毒材料修建,常清洗消毒,无积水,保持清洁;入口有更衣室和鞋靴消毒设施;排水、通风口、门、窗设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车间内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生熟加工车间严格分开,分设入口。生产设备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材料并收集证明材料,不锈蚀、常清洗消毒,禁止使用竹木器具;禁止加工过程交叉污染。第六条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后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工作时保持个人清洁,洗手更衣泡靴,穿工作服、帽、鞋,不戴首饰手表,不化妆,进出车间及时更衣消毒。第七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原料肉来自注册的屠宰企业或肉类加工厂,并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糖、酒、味精、包装袋等来自领取QS证企业,并附有企业三证和检测报告,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并保留验证资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原料肉、辅料、成品分库存放,有冷藏要求的分别设置冷库。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合格企业的合格产品,经至溧阳质监局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必须明示;食品添加剂设置专门区域单独放置,做好标识,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建立添加剂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未经备案添加物质禁止使用,厂区内严禁出现无明确标识的物质。 第八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九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腌腊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玻璃器皿等;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天平(0.1g)、 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生物显微镜等;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具备适用食品添加剂配料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 第十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严防生产过程产品交叉污染,严防清洗消毒过程化学物质对肉类的污染,严防鼠类虫类对原料和产品的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召回。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一经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启动对违法生产企业客户圈的走访程序,通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及产品质量状况,并在新闻媒体上提醒告知消费者。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0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