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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600/2008-0001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环发〔2007〕13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2007-01-23 发布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辐射事故的定义,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填写报告.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溧环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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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7〕1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环发[2006]145号)及省、市相关部门文件精神,需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每年年底前和6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应分别对本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辐射事故发生,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
 
 
 
 
二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辐射源  事故  通知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3日印发 
校对:钱少江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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