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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8-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07]104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7-07-06
发布日期:
2008-03-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保障环境安全,及时调处各类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溧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信访
关于印发《溧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溧环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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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7〕104 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溧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工作暂行规定》。
二〇?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信访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7月 6日印发
校对:吕建平 共印10 份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及时调处环境信访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由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负责接待和登记;
1、来信:包括上级转办件、有关部门移送件和上级通过网络交办的环境信访;
2、来访:记录来访人数和批次,详细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请来访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情况,并要求来访人留下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来访人不愿留下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对其说明可能无法反馈调处结果等情况;
3、来电:详细询问并记录,要求来电人留下地址和联系方式,来电人不愿留下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对其说明可能无法反馈调处结果等情况。
二、信访室在受理登记后,应将登记表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阅,并根据领导意见送交相关人员办理:
1、来信:所有来信由信访室登记后呈局领导批阅;
2、来电:重要来电和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的来电由局领导批阅,一般情况可由监察大队大队长阅批,信访室登记后根据领导的指示送相关调处责任人;
3、来访:重大来访由信访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一般来访由信访室接待或由信访室请分管人员接待;
4、特殊情况领导交办的没有经信访室登记的信访,由负责调处的人员及时到信访室办理登记。
三、调处:
1、负责信访调处的人员在接到信访调处任务后,积极做好调处的相关准备,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信访人联系,按国家有关信访调处的规定开展调处工作;
2、信访调处需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记载调查时间、地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调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勘察图(表)、摄影(像)、监测等,制作调查记录;
3、信访的调处及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科室及局领导汇报。
四、环境监测
在环境污染事故、信访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对有关环境因子进行监测;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调处人员必须及时会同监测人员赶赴现场;
2、调处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调处过程中需进行监测的,由调处人员提出“环境监测任务单”,注明要求监测的单位、监测因子、监测时间、分析项目、出具监测结果时间等内容,由科室负责人签发,环境监测站按任务单的要求及时组织监测,调处人员应配合监测工作的进行;
3、对于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信访纠纷必须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如不及时监测或采样事后难以进行监测或采样的,现场工作人员可按规范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由环境监测站予以确认;
4、对“环境监测任务单”中因技术原因暂时不能监测的项目,由监测站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分析,对可能产生重大污染的分析样品,监测站应考虑样品备份。
四、结案
1、一般信访。调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如被信访人无违法行为,信访事项基本解决的,由负责调处的工作人员将调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科室领导审阅后,向信访人反馈调处情况并将所有材料交信访室存档;
2、重要信访。调处工作人员初步调查取证后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向领导请示汇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3、在信访中发现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负责调处的监察人员提出处罚建议,依法进行处理;
4、环境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交办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调处结果,特殊情况,经批准适当延长。
在环境污染和环境信访调处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操作或不及时汇报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依据《溧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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