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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下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8-000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07]126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7-08-10
发布日期:
2008-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做好排污收费工作。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下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溧环发[200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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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溧环发〔2007〕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促进污染物减排的总体要求,为依法、全面、足额地做好排污收费工作,现将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下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下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环保
排污费
通知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印发
校对:吕建平 共印 60 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下半年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7〕4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污染物减排的总体要求,确保完成今年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省委李源潮书记、梁保华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并充分发挥排污费的价格杠杆作用,抓住机遇,用好用足排污收费新政策,加大征收力度,促进污染物减排。
省委书记李源潮7月7日在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铁腕治污,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倒逼污染企业关停并转或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通过提高环保门槛和排污收费,让流域内高耗能、高排放、高占地的工厂疏散出去,将占用土地和环境资源少的产业置换进来,用更多的环境空间和容量保证城市和人居”。省长梁保华也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机制的作用,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来之不易,各市县区要抓住机遇,关键是要用好用足这个新政策,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各地要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7]206号)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各项指标的测算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这一排污收费政策在全省各地及时、全面地贯彻执行。
省厅根据各市第二、三产业GDP、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环境统计上报的排污量和2006年排污费实际征收额,经认真详细分析测算,对今年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目标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了各省辖市2007年排污费征收解缴新目标(详见附件)。各省辖市应按照“确保完成基本目标,力争完成奋斗目标”的要求,尽快将排污收费新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污染物排放量申报的联合核定工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和省厅《关于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81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排污量申报核定过程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多报多收费,少报少给排污总量,谎报依法处罚”的要求,以现场环境执法检查情况、自动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和国家规定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物料衡算数据为依据,会同环境统计等部门逐月核定各类污染物排放量(环境监察、环境统计参与审核、复核的人员均需签章),并据此征收排污费。
三、完善排污收费政务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总局第35号令)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主动公开①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②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③实际征收数额,④减免缓等四方面的情况,杜绝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定额收费”和“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省厅《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今年下半年省物价局、审计厅、财政厅和环保厅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区排污收费工作的检查、处罚工作。各市要认真及时开展对县级、开发区和地方政府“重点保护”企业排污收费工作的专项稽查行动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特别是排污费足额征收率较低地区的稽查力度和上级稽查部门直接征收的力度、排污费欠收的处罚力度。
五、及时全面加倍开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氨氮超标排污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有关“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我省属于淮河流域的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其氨氮超标排放的,必须从2007年1月1日起及时加倍开征其污水超标排污费。同时省厅正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加强对各企业排放的氨氮、总磷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六、各地要积极做好2007年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焦炭生产企业所排污水、废气中的苯并芘、氨氮排污费的准备工作。目前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方案已报省政府,预计今年10月即可实施,征收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的通知也即将下发。
七、突出重点,狠抓重点污染行业等排污费征收工作薄弱环节。
一是狠抓废气污染物排污费、开发区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第三产业、乡镇企业、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超标污水的超标排污费(根据省物价局苏价费[2007]206号和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必须征收)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超标污水的超标排污费等收费薄弱环节;二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狠抓重点污染行业,特别是水泥、钢铁、石油、化工、火电、建筑等行业工艺废气中的氮氧化物、苯并芘、二氧化硫、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污收费工作。
八、按照省厅苏环监察[2006]46号和苏环监察[2005]34号文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强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销售等情况的申报审核工作,准确核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足额征收排污费。
九、对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03号)有关“出台排污费足额征收的奖励措施,以促进征收力度的不断加大”的要求和省厅苏环办[2007]3号、苏环监察[2007]3号文的规定,继续对排污费征收工作实施奖惩制度,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年度解缴目标的地区不得评为当年度的省先进环保局,有关领导和人员不得评为省先进个人。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价费[2007]206号、苏财综[2007]40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
2、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
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0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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