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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8-000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6-07-03
发布日期:
2008-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切实履行七项承诺、严格环保准入标准、石化类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会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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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 “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部门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界定并履行各自的职责。建设单位在送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按《办法》第九条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若建设项目处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还需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委托环评单位后、开展环评工作前向公众公告有关信息。环评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篇章中须说明发布公告的方式、公众反馈的意见及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并附公告的具体内容、发布的媒体及时间等书面材料。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须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保部门在受理后、审批前要向公众公告受理信息,在审批后向公众公告审批结果,必要时,可以在审批前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会审制度。实行会审制度,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须由局审查委员会组织会审,一般项目由处(科)内组织会审。
六、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我厅审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对国家环保总局和我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等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建设的项目,只有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才有审批权,县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有关省辖市环保局应切实负起责任,按有关规定在产业政策方面征求我厅意见后,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七、按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苏环管[2005]35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对化工、染料及医药中间体等项目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对不符合环评简化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八、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清单及各个项目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报我厅备案。各市也应建立并执行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备案制度。我厅将加强对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依法撤消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作出的七项承诺
第一,便民高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按时办结,文明办公;
第二,公开透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做到“三公开”:办事程序时限一律公开,准入审查条件一律公开,审批办理结果一律公开;
第三,接受监督。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项目,事先公告受理信息、事中公示审查进展、事后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廉洁自律。绝不向任何单位指定环评机构,绝不参与任何有偿中介活动,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绝不收取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绝不参加任何不合规定的娱乐活动;
第五,公平公正。环评资质管理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把关”;在日常管理中对所有环评单位及人员一视同仁;在考核监督中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处;
第六,严格审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第七,强化验收。“三同时”验收中,对监管不力、漏管漏批的限期整顿;对环保设施未同步建成、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产使用;对环保设施同步建设、依法申请验收的限时办结
附件2:
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四不准”“十不批”原则
一、“四不准”原则
详见七项承诺中的第六项承诺。
二、“十不批”原则
对下列项目不予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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