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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8-0003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08 〕49 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8-06-10
发布日期:
2008-06-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特要求企业加强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溧环发〔2008 〕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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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8 〕4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交换转移、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二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三
.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四
.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到我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五
.
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六
.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处置资料。
七
.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
.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实施关闭、闲置、拆除30日前,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十
.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转移、随意处置、乱排乱放及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519-87321485 0519-87322616
二〇?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危废 管理 通知
抄送:各镇政府环保办公室。
溧阳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杨育美 共印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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