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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398/2008-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旅[2004]10号 发布机构:旅游局
产生日期:2004-04-05 发布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将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主要类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应急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印发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溧旅[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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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旅〔2004〕10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重特大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旅游单位:
现将《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0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旅游  安全  通知                                                
抄  报:常州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0四年四月五日印发
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在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旅游行业内发生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确定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三)涉外旅游安全事故;
(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成立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旅游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小组,分工处理有关应急处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溧阳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和实施;负责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演练;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应急处理办公室: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信息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抢救救援小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调查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建议工作。
第五条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在本市范围内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并按规定报告常州市旅游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确认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消息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的群众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安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四)有火情发生的,有关单位应立即拨打“119”,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疏散人员、灭火工作。
(五)有伤亡情况的,有关单位应立即联系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六)有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接待旅行社除了要向当地公安、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外,还要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准确明了,对事故及事故处理有全过程的了解,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事故原因、善后处理、当事人重要反映、报告调查情况等。
第七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队伍。事故救援队伍必须保证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并经常组织演练,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发挥应有作用。
第八条  有关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的报道,由市旅游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报道。
第九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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