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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绘制及建筑面积填报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014144371/2008-0014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规[2008]22号 发布机构: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2008-05-25 发布日期:2008-05-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绘制及建筑面积填报
溧阳市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绘制及建筑面积填报的暂行规定
溧规[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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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文件
溧规[200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划图式,规范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行为,根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平面图绘制规定
    1.总平面图应包括建设工程具体定位,建设工程核准定位图须以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
    2.总平面图必须落在标有规划外部条件且符合规范要求的现势地形图上(外部条件包括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电力黑线、文物紫线、轨道橙线等)。
    3.总平面图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设工程的用地边界线;
    (2)建设工程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及层数;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保留的建(构)筑物、植被、树木等;
    (4)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设计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等,其中绿化用地和室外停车场必须以文字标注;
    (5)规划的建(构)筑物(含配建设施);
    (6)规划建(构)筑物的坐标(按本市坐标系统标注);
    (7)规划建(构)筑物的外包尺寸和相互间距[含与保留建(构)筑的间距]尺寸;
    (8)建设工程场地的规划地坪标高(按绝对标高标注);
    (9)总平面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表(图文应一致);
    (10)有关说明。
    4.总平面图上规划建筑物除按一般的要求表示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划建筑物的平面形状按建筑物的最外墙边线用粗实线绘制;
    (2)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和地下室的范围用虚线表示,虚、实线有重叠的或图面难以表达清楚的用文字进行说明;
    (3)规划建筑物的层数(含退层等层次变化的)用数字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4)在规划建筑物的正中标注建筑物的楼号,标注方式可统一依次标注,如:01幢、02幢、……,也可按套型的不同分别依次标注,如:A01、A02、……,B01、B02、……。
    5.规划建筑物以城市坐标进行定位,但在总平面图上应同时标注其与相邻建筑物、道路等之间的方位关系及相对尺寸。
    6.总平面图上规划建筑(包括规划建筑与保留建筑之间)的间距、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划局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其相对尺寸按以下方式标注:
    (1)与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等:标注规划建筑物外墙边至上述规划控制边线的相对尺寸。
    (2)与规划建筑物、保留建筑物:标注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间距。
    (3)规划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标注地下或半地下室墙体外缘与规划用地边界、相邻建筑物、道路红线等之间的相对尺寸。
    二.建筑面积填报规定
    1.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溧阳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溧政发[2008]68号)。
    2.建筑面积计算应按要求分项计算后填写各项表格(具体详见附表)。
    3.建筑面积计算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报审表格和光盘中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负责,建设单位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实质性复核,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性。
    4.凡因在规划审查中发现填报表格与设计图纸实际内容不符、纸质图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不符等图文不一致的,其后果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负。情节轻微的由规划局责令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情节严重的,除做退案处理外,还将视情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表二、表三(可登陆溧阳市规划局网站下载:溧阳规划在线)。
 
 
二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以溧规[2008]22号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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