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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解决部分建制镇(区)建设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索 引 号:
014144371/2008-0002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规[2005]3号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01-18
发布日期:
2008-03-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解决部分建制镇(区)建设遗留问题
关于解决部分建制镇(区)建设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溧规[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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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阳 市 规 划 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 阳 市 建 设 局
溧 阳 市 国 土 局
溧规
[2005]3
号
各有关单位:
前几年,部分建制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为了加快镇区建设步伐,改善镇区环境面貌,在没有办理完善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街道拆迁改造、土地开发等形式建设了一些商业、住宅房屋。由于建设手续不规范,房地产权证一直难以办理,群众反响很大。如不及时处理,将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为规范建制镇建设行为,切实为群众着想,彻底解决截止2004年底前部分建设镇建设的遗留问题。经调研,现就城市规划区外部分建制镇(区)以政府行为实施建设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的手续办理提出如下意见:
1、由镇政府提出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各镇(区)政府统一负责予以办理。
2、村(居)民自建的独立或联体建筑,由建房户申请,单幢或独户办理建设手续。土地手续未办的违规建设,按规定先查处后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3、村(居)民联合建设的,且土地手续已分割到户的,由联建户申请,分户办理建设手续。
4、拆迁安置用房由拆迁安置户申请独户办理建设手续。土地手续未办的,先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5、未经挂牌出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按整幢建筑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然后,由房产交易部门按规定进行房产分割。
6、已挂牌出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手续按房地产开发程序办理。
7、建造的各类房屋建筑办理产权证时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资料。
以上意见,希认真核实,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抄报:溧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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