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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要求调整昆仑南苑三期A地块(三十亩地块)规划的请示
索 引 号:
014144371/2008-0011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规[2008]24号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8-05-14
发布日期:
2008-05-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要求调整昆仑南苑三期A地块(三十亩地块)规划
关于要求调整昆仑南苑三期A地块(三十亩地块)规划的请示
溧规[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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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文件
溧规[2008]24号
关于要求调整昆仑南苑三期A地块
(三十亩地块)规划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昆仑南苑居住小区位于博爱路两侧、城中河东北侧、规划的花园路南侧,该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于1998年经政府批复(溧政复[1998]11号)实施,其中包含昆仑南苑三期A、B地块,规划容积率较低,建筑层次全为多层。2003年12月,昆仑南苑三期A、B地块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挂牌出让,由市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土地开发权。根据出让合同(溧国土[2003]出字239号)载定,两块用地总面积为65640平方米,容积率1.4612,可建建筑面积95914平方米。受让后,开发公司陆续按规划实施,并完成了东侧B地块建设,实际建设建筑面积60263.2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8096.25平方米、幼儿园2167平方米);西侧A地块(三十亩地块)总用地面积23745.6平方米,因拆迁未到位至今未实施。对照详细规划及土地出让合同,剩余A地块可建建筑面积约35600平方米,其中包括500平方米商业用房。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一系列规划研究,并对凤凰公园周边地块(包括三十亩地块)进行了规划分析,认为该区域是城市的一个重要景观节点,滨水形态较好,潜在环境优越,应规划打造成为城市的一个重要亮点和景观标志。规划分析中,三十亩地块建设高层住宅更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塑造,丰富城市的空间和界面,同时规划还对交通组织及沿河绿化等提出了引导性意见。鉴于以上原因,考虑到三十亩地块尚未开发建设的实际,我局经过多次论证分析,认为对该地块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很有必要,并于2008年5月7日向市四套班子汇报时提出了这一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四套班子的一致认同。
一
.
规划调整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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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景观需要,需调整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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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绿线控制需要,为确保15米宽的滨河绿化带作为公共空间向公众开放,用地需退出绿化控制线;
3
.
因道路红线调整,规划花园路由16米拓宽至24米、博爱路由16米拓宽至18米,另沿花园路需规划新建一个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应相应调整;
4
.
原规划保留建筑影响小区整体环境,需一并改造;
5
.
原规划的日照要求等已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需相应调整。
二
.
规划调整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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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用地范围:退出沿河绿化用地、道路拓宽用地和停车场用地,并将原保留用地纳入改造范围,规划用地面积由原来的23745.6平方米调整为23800平方米;
2
.
调整建筑高度:将原规划的多层建筑调整为高层建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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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容积率:地块建设应附带建设滨河公共绿地、周边道路及停车场,考虑资金平衡,适当增加住宅、商业和管理用房面积,相应容积率提高;
4
.
调整日照间距、建筑退让和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按现行规范要求和规划要求予以调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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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依据:
根据省建设厅和我市出台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有关规定(苏建规[2007]150号、溧政发[2007]139号):土地出让后,规划建设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根据以上规定,三十亩地块规划调整对应以上三个条件均能满足,理由充分:因绿线、红线变化对应第一条中的“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因公共绿化建设、市政道路(社会停车场)建设对应第二条中“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因日照系数的不同对应第三条中“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原因”。
鉴于以上理由,特请示市政府要求调整昆仑南苑三期A地块(三十亩地块)规划,具体操作上,建议由规划提出该地块调整方案后会同市财政、监察、国土等部门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提请市收储委员会研究决策并确定具体的运作办法。
妥否,请批示。
附:《关于要求调整原三十亩地块规划的请示》(昆房[2007]6号)
二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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