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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汇报
索 引 号:
014144259/2008-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产生日期:
2008-09-12
发布日期:
2008-09-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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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情
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为主线,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力争“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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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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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作措施
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是整个政府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于2004年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6年作了适时调整;2006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设法治溧阳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任务和主要工作措施;今年1月新一届政府组成后,及时修订完善了《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列为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涵盖了整个工作规则。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并率先垂范,坚持并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将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商请各2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建章立制、宣传培训、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把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各镇、各部门,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全面提升我市的依法行政水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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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好报送备案审查和文件公开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具体化和补充,是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市政府每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有10件左右。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程序性和严肃性,我市每年年初都要在综合平衡各部门报送的建议项目的基础上,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成后,大多要提请市政府召开有法制办参加的相关部门协调会先行讨论修改,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我市在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施行前还要再次交由法制办审核把关,重点审查文件制定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部门职权交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文件体例格式等问题,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我市自2004年起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均按要求报送常州市政府备案审查,自今年1月1日起又按要求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从未有过被撤销或责令撤销的情况发生。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我市在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市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对外公开。我市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文件的做法,在全省县级政府中是做得比较早且坚持得比较好的,得到上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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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坚持把执法监督作为重要抓手,在做好常规性监督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整改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1)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层级监督的专门法律制度,是与行政诉讼相并列的法定监督形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强制性。我市政府每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约有20件左右,由法制办具体承办。法制办在具体办理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把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铁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做法,曾先后在全省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常州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
(2)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我市目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1370名。为全面推行持证执法制度,我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扩大持证人员范围并加强日常监管。在平时核发新证时,我市坚持先核实人员身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再核发《行政执法证》的原则,严把证件核发关;在日常工作规范和执法检查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3年到期换发证件时严格审查,对已退休(含内退)、被辞退、已调离和因工作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一律收回证件集中销毁,对具体执法工作已调整的人员及时调整执法区域和执法权限,对尚未持证人员及时依法办理核发新证手续,确保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的合法、有效和规范化使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从2005年起,我市每年年初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以专项执法检查为主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年度全市性执法检查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如2006年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十周年情况等进行了专项检查,2007年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情况、行政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专项检查,今年5月又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均取得明显成效。
(4)持续进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案卷集中完整地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基本状况,而面对面的案卷评查方式能最直接地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至2004年,我市开展了连续5年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促进了行政处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因《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我市又于2005年至2007年连续3年开展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促进了行政许可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今年8月底至9月初,我市又对28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综合检查评比,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高。
(5)坚持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我市从1999年开始每年年底都要组织对各镇、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从2002年起改为每两年一次,其中间隔的一年为抽查考核。在全面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每次都由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带队进行考核,并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我市持续多年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做法,曾多次在省和常州市的相关会议上作过经验介绍,周边多个县市先后来我市交流探讨,都给予了很高评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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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活动、落实执法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自2006年以来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重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市根据常州市的统一部署,于2006年初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的梳理、责任分解和制度完善等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意见。各镇、各部门组织了专门力量认真进行了三项梳理,至2007年11月中旬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并随即按要求进行了责任分解阶段工作。在责任分解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现有关制度完善阶段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是建国以来首次对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进行全面清底和分解细化,为下阶段全面实施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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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我市于2001年起先后开展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又实施了第四轮改革,全市行政许可项目已由原来的296项削减到现在的273项,已有30个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办事窗口,应进行政服务中心事项169项已进160项,进驻率达94.7%,在常州各辖市(区)中名列前茅;已有16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60%以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承诺期为8.37天,比法定时限平均提速58.6%,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发展软环境。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我市在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基础上,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于2005年7月8日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增强了执法专业队伍力量,避免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提高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总体水平。随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去年乡镇的再次撤并,将此项工作延伸至各建制镇已显得较为迫切。去年下半年我市在进行多次研究后向常州市政府法制办提请解释常州市政府文件中“城区”的具体含义。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工作十分支持,及时作出解释并予以批复同意。我市在此项工作已延伸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的基础上又在社渚镇进行了试点。现此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我们相信,随着“城管进社区、城管下镇区”工作的逐步推进,将对我市的有关创建活动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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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衔接和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市于2006年11月下发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此项制度。为把此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市认真做好衔接与监督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我市法院每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即通知法制办,然后由法制办通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区分不同情况告知其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还是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2007年我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件,其中开庭审理1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9件,出庭率达60%;今年以来我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件,其中开庭审理1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3件,出庭率达100%。从总体情况看,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良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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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透明政府
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是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强制性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市在原有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培训人员、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今年7月份,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监察局、档案局、法制办对全市45个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现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创建了公开平台、建立了公开机制、完成了目录编制、创新了工作方式等四个方面。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得到了省和常州市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依法行政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总的来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年来我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改变、撤销率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自常州市政府于2004年开始对各辖市(区)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来,我市一直名列前茅。2006年1月我市法制办被省人事厅、省法制办授予“全省政府法制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是常州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2007年10月我市被确定为首批“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在常州各辖市(区)中仅我市和天宁区两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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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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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数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对依法行政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认为依法行政仅仅是对行政处罚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二是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民”,而不是首先对自身的要求;三是认为依法行政程序复杂、手续烦琐,等合法手续齐备“黄花菜都凉了”;同时担心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如对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监管,会影响发展环境,对依法行政能创造最好的发展环境且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认识不够;四是认为依法行政会影响行政效率,不如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来得方便快捷,有时会导致“欲速则不达”或留下较为严重的后遗症;五是较为缺乏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观念,有时甚至会作相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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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发展水平不很平衡
从全市情况来看,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普遍高于乡镇,个别乡镇仍存在“乡下狮子乡下跳”的想法和做法;同时部门之间也有差异,个别部门甚至存在揽权推责、与民争利等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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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很到位
少数部门在需要部门联动时主动沟通衔接的能动性不强,往往要提交市政府出面协调;在开展联合执法时态度不很积极,工作的力度不够,在配合上不很密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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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单位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单位存在平时疏于管理,回避矛盾,等到问题较为严重时才以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集中整治等方式突击抓一下的情况,既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又会导致矛盾的相对集中或激化,有时甚至会导致积重难返而只能以疏导和整改规范的办法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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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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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要通过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行政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及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行政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将其与任职晋升和具体奖惩挂钩,从源头抓起,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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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落实到位
国务院于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在再次强调了依法行政常规性工作的同时,确立了诸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律讲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需要我们严格对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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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作过多次明确,常州市政府自2004年起已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金坛市、天宁区和钟楼区也已纳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此又作了再次强调,省政府将于近期下发有关依法行政考核方面的专门规章。为此建议我市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促整改,以考核促规范,以考核促提高,把全市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法 制 办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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