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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的知
索 引 号:014143379/2008-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教发[2006]64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2006-09-18 发布日期:2008-03-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相对稳定、
关于印发《溧阳市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的知
溧教发[20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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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发[2006]64号
 
 
 
各有关小学、幼儿园:
经教育局研究决定,现将《溧阳市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0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幼儿园   教职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报:常州市教育局   溧阳市人民政府                  
抄  送:溧阳市人事局   各镇政府                       
溧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印70份
 
溧阳市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相对稳定、数量适当、素质优良、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幼儿园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劳动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幼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幼儿园教职工是指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的编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的编制内教职工按教育系统编制内教职工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溧阳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教育工作,幼儿园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自主管理。

第二章  资格与聘用
    第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参照《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我市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1)幼儿园正、副园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取得园长职务培训上岗证书;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原则上具备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有五年及以上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且取得一定实绩;具有正确的教育教学理念,有创新能力及敬业精神。
(2)专任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持有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新教师准入还必须取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3)保育员学历必须达到高中或中专学历,并持有上岗证书、体检健康证。
(4)保健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及其以上学历,须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并持有保健人员上岗证上岗。
(5)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凡患慢性传染病、有精神病史者及其他不适宜从事幼教工作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七条  幼儿园(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必须和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教育系统内的编外幼儿园教职工,如签订三年以上合同,必须事先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八条  幼儿园(学校)聘用的幼儿园教职工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初聘幼儿园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有相应的试用期。
第九条  劳动合同须包括签约双方、工种、合同期限、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违约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女教师享受产假等;
(5) 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工会组织或其他民主形式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事务;
(6) 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按其工作性质享有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必须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任务;
  (3)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本班幼儿生活的管理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4)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5)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幼儿园(学校)在幼儿园教职工的收入分配上按工作实绩发放相应报酬,适当拉开差距,实行按劳分配,优质优酬。
第十三条  幼儿园(学校)按月发放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按十二个月发放,月工资应当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幼儿园(学校)可按一定比例拿出部分工资,根据本园(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考核办法,视个人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进行发放,但劳动者月收入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学校)和教职工必须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应以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业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聘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幼儿教师实行全员培训,每学年接受各类培训课时不少于48课时,幼儿园其他人员的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园(校)教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第十八条  幼儿教师、保育员培训由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学校)必须加强本园(校)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为幼儿教师参加各种培训提供方便。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为教职工建立和管理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表现、业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业绩等,幼儿园(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园内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发放工资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进行奖励;对师德表现较差、违反合同规定的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教师资格规定的,取消其教师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给予处罚或者解聘:
(一)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
(三)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四)       擅离职守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幼儿造成损害的;
(五)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六)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七)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 其他侵害幼儿的行为。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对幼儿园(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幼儿园(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幼儿园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幼儿园教职工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学校)拖欠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给予幼儿园教职工相应待遇和福利、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办园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教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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