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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8-000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发[2005]4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5-02-20
发布日期:
2008-03-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依法治教、实施高水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溧教发[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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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发[2005]4号
溧阳市贯彻常州市《》的实施办法
各初中、小学: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溧政发[2005]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办法,希各校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依法治教、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富民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初中、小学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承担并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农村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住所附近中小学、城区学生,直接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审核表》,并分别由学校和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农村由学校安排就近入学,城区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在泓口小学、清安小学、城南小学、马垫小学开发区小学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开发区中学等中小学就读,然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的办理:
(一)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接收程序:
1、个人申请:农村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城区学生向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请。
2、材料审核:学校(或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逐项审核,填写《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审核表》
3、审核结论:学校(或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审核情况作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安排就读学校。
4、办理入学手续:流动人口子女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到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流动人口子女需向学校或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供以下材料:
1、流动人口居民户口簿。
2、房产证或租房合同书。
3、暂住证(监护人在流入地不少于一年的暂住证)。
4、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5、计划生育证明(可由监护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监护人身份证。
具备上述材料,就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
以上证件审核后复印,由审核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交学生就读学校留存。
四、各镇(区)要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动员、组织、督促辖地范围内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依据《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五、各中小学要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和设备,积极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认真做好接收就学、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进入我市中小学就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常州市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也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费用。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和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审核表》
二OO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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