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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8-0003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财〔2008〕9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8-07-08
发布日期:
2008-07-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溧教财〔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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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教育局文件
溧教财〔2008〕9号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教育局、中共常州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常教发[200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 管理 转发 通知
溧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校对:蒋法平 共印8份(网上发布)
常州市教育局
中共常州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常教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监〔2008〕3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工作领导,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办学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领导与规范管理。中小学校收费工作实行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制,收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教育收费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建立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各部门分工配合,定期自查,所有收费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贯彻依法收费
⒈各校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收费意识,严格按各级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学校收费实行“两证管理” (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和亮证收费。各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进行常年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广大师生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各单位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确保将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等各项惠民措施政策落到实处,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办费要严格按项目列支,并及时做好结算工作,实行多退少不补。不准未经允许收费举办各种夏令营、兴趣班和补习班。
⒊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⒋民办学校的收费应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的要求执行。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并按学期收取。
⒌捐资助学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省“捐赠专用收据”,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捐资助学经费的收取应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自定捐资助学收费标准并与入学入园挂钩。
⒍规范票据管理。各校必须按规定使用票据,区分不同收费性质,对应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并准确开具收费内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解缴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严禁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执行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加强代办费管理
⒈各校要严格按核定的代办费预收标准,按学期一次性收费,学期中途一般不补收。代办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多退少不补,不得结余,并报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⒉代办费的支出坚持必要性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强制防疫、强制代办保险等社会服务性行为。
⒊学校通过代办项目取得的回扣、折扣等,应全部抵冲学生代办费开支,严禁个人私自收取或集体私分回扣。
⒋中小学制作校服必须经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实行招标采购,学生自愿购买。
四、加强收费检查,坚决清理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今年九月底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纪人员将按照《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和案件,除取消该校和该地区评优达标或荣誉称号外,还将实施以下处理:
⒈对查出的违规收费,市教育局将全额予以没收,并专项用于帮困助学;
⒉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
⒊削减有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该校招生并取消其办学资格。
附件:《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附:
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理暂行规定
苏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共产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越权批准或者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2.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3.违反规定,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
4.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
5.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借开学、升学、征订教材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售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等;
3.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4.强制学生订阅报刊的;
5.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6.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
(三)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
2.违反规定,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
具有上述(一)、(二)、(三)、(四)项中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杂费、代办费、服务性所收费用和教育费附加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1.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2.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的;
3.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费用的;
4.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第五条 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违纪款额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的,责令整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뼌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自查自纠并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免予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组织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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