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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8-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发[2005]35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5-07-28
发布日期:
2008-03-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教发[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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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发[2005]35号
各初中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加强和提高初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水平,大面积提高初中教育质量,现重申省教育厅有关初中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对我市初中学校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一、重申学籍管理的几项规定
1、《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2、《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二、对我市初中学校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
1、学校不得允许休学生提前复学,也不得接收其他学校的休学生提前来校借读;不得安排学生留级。
2、学生入学、转学、借读、复学等必须先办理有关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安排,学校不得擅自安排进校就读。
3、不得接收初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4、不得拒绝非溧阳籍学生参加毕业生资格审查及升学考试。
5、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宣传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告知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
(1)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初中毕业生,逾期不报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
(2)初中休学生提前复学,学生留级就读,不得报考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
(3)盗用其他学生学籍号、姓名,参加毕业生学籍审核的,取消参加升学考试资格。
(4)在初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插班复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
(5)省溧中、光华中学不录取往届生;其他普通高中录取往届生,在应届生相同档次基础上提高20分。
6、学校法人代表是实施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具体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按学籍管理的规定规范操作,不得擅作主张。市教育局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市教育局将以学籍电子化管理为契机,加大学籍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同时,对已被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类学校录取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档案,实施跟踪;对初中学生的学籍情况实行随机抽查;对举报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来信、来访及时调查、核实。
希各校认真学习《通知》,并及早把《通知》精神宣传到全体学生及家长,及时落实措施,确保《通知》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举报电话:7220727
举报来信:溧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溧阳市教育局
二〇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重申
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
溧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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