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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预算并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并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经费预算调整程序追加或者追减经费预算后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报批手续,同意追加或追减预算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单位据以办理政府采购。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请表。
申请表上所列政府采购项目应是本月确定要采购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应办理其他报批事项的采购项目,如基本建设、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请表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等。
各单位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是每月的10日前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对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等认真审核后,于每月的15日前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终审批准后,将核准的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中心,同时抄送采购单位和业务科室。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单位就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预算资金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填制《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核批准后,再依规范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资金中属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向有关业务科室申请拨款,由国库科将采购款直接支付。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将款项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非集中采购项目如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镇(区)财政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镇(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溧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