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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索 引 号:014143440/2008-0001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财监[2003]4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2003-07-04 发布日期: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溧阳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溧财监[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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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督促财政检查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维护财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溧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
第二条  各科室(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必须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三条  财政检查实施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检查或审理。
第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泄露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审理人员名单、审理意见等。
(三)不得擅自将检查中取得的与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于其他方面,如确需使用的,一般资料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涉及机密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不得擅自更改和删减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查多报少或随意夸大,不得随意表态和擅自处理。
第五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实施检查中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和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六条  在实施财政检查中,如发现财政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工作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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