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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财政局工作纪律》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40/2008-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财办[2004]4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4-04-01
发布日期:
2004-04-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财政局工作纪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财政局工作纪律》的通知
溧财办[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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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财政局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干部职工的行为,加强工作纪律,推进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和财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遵守纪律,专心致志地坚持日常工作。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以保证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各科室要坚持每日考核出勤情况制度。要指定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的同志负责考勤。
三、严禁赌博。
四、严禁利用财政职权搞权钱交易、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到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公费旅游。
六、严禁私自驾驶本机关车辆和借用其他行政机关的车辆驾驶。
七、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批准除特殊的公务接待)。
八、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九、有关假期的规定。
(一)职工请事假须事前将请假条送达科室负责人,按下列批准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休事假(特殊情况例外)。事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分管局长;2至5天报办公室,并由分管局长批准;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需经分管局长批准,超过1天由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
1.职工请病假须持特约医院医生证明,并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方可休息,特殊病情可由专业医院出具证明。凡未取得医生证明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准予临时休息(1天),作病假处理。1天以上以及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病假报批手续同事假。
2.职工病假6个月以上,确已恢复健康而要求复工的,报办公室备案。试工期为1个月,在试工期内仍需请病假休息的,仍作长病假处理。
3.职工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连续病假满1个月的扣发当年1个月的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奖(依次类推)。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当年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三)婚假。法定婚假3天。职工符合晚婚年龄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延长婚假10天。婚假由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核准。当年休完,隔年不再补休。
(四)产假。女职工婚后符合晚育要求(指24周岁以上生育者),除按规定享受产假90天外,凭一胎计划生育证经办公室批准,可享受优待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经办公室批准,可享受保健假15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五)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和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核准,并告知分管局长。科室主要负责人请探亲假和休假应经主要领导同意。
职工因病假、事假和利用出差机会等,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假期原则上不得分开使用,如确需分开使用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核准。
(六)产妇在哺乳期可享受一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哺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也可在上午和下午各晚到(或早走)半小时。采用何种方式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配偶的父、母死亡时,按规定给予3天丧假(不含路途时间)。由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告知分管局长。
十、违纪处理。
(一)旷工1天酌情扣发当年奖金,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除扣发当年度目标管理奖、旷工工资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年度迟到早退5次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
(三)工间休息、活动不得超时,如有发现,给予批评、通报。
(四)党员参加赌博,一经查实,将报上级机关党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32条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
(五)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将报上级党委,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32条规定,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纪律处分。给予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责令辞退等组织处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六)对凡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均必须拒收。拒收不了的,上交局纪检组。违反上述规定,该上交不上交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报上级党委,给予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七)凡违反规定到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违反规定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公费旅游的,所发生的费用全额由个人负担。违反这两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报上级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违反规定私自驾驶本机关车辆和借用行政机关的车辆驾驶的,对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初次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的扣发1-6个月的目标考核奖。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九)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或因迟到早退贻误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除给予批评或通报外,酌情扣发当年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奖。
(十)凡因违反财政工作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个人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所在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十一)办公室应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考核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本人和所在科室,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本纪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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