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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申报慈善医疗救助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8-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6〕50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6-07-06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从指导思想、救助原则、拟救助标准等五方面对申报慈善医疗救助工作作出阐述
关于申报慈善医疗救助的通知
溧民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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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
为保障特困弱势重症病人基本医疗,充分体现慈善在政府救助中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真正把慈善救助宗旨和原则落到实处,经研究,近期将对社会部分重症特困患者实施慈善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以五保、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为目的,通过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弱势困难群众的关爱,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二、救助原则
坚持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原则;坚持为政府救助拾遗补缺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患有血液病、尿毒症和恶性肿瘤等三类重症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患病对象。
四、拟救助标准
1、五保对象当年度医疗支出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部分后,按个人自负部分80%的比例救助,另20%部分由五保对象所在的镇在五保供养经费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金中解决。
2、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支出扣除职工医疗保险补偿部分、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支出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的60%比例救助,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含8000元)。
五、救助审批
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到其所在镇民政办领取统一印制的《溧阳市慈善资金救助审批表》,按表式内容认真填写并提供求助申请书、卫生医疗机构病历诊断结果、医院医疗费结算单、医保部门补偿依据(没有参加医保人员须提供村〈居〉、镇和医保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村、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20日前上报审批。
二〇0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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