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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8-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4〕72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4-10-18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从增强政策观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低保金发放手续等四个方面提出做好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溧民发〔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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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民政办:
我市自
1998
年
1
月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低保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低保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少数镇(区)的低保工作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低保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一些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没有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二是没有严格按《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意见》(溧政发
〔2004〕96
号)的要求发放低保金。三是低保制度、低保政策透明度不够,少数乡镇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低保工作程序欠规范,低保证长期滞留于镇(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还存在。四是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或调整低保标准手续。五是个别镇(区)应负担的农村低保金没有到位。这些现象和问题不但影响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疏远了干群关系,引发了群众的不满和上访,必须引起各有关镇(区)高度重视。为全面落实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政策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根本举措。各镇(区)要切实增强以民为本意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视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加强预算管理,不折不扣保证足额匹配到位,自觉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宣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政策,特别是市政府
〔2003〕230
号文件精神,全面公开政策,增强透明度,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基本生活及生存发展权。要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严格低保受理时限,确保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交群众一个明白。
三要严格低保金发放手续。
低保证要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滞留于镇(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应由低保家庭主要成员凭低保证和本人身份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到所在的镇(区)领取。委托代领时,代领人须提供委托代理书及村(居)出具的代理证明。低保证上应注明发放日期、标准、金额,并由经手人和领取人签名,不得将低保金转村(居)代领代发。条件具备的乡镇可实行银行代发。
四要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要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低保对象回访制度,实施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对孤老、伤残、重病户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救助政策倾斜。对一些下岗待重新就业、上学即将毕业、即将领取社会养老金、达婚嫁年龄、重危病人和年老等低保人员,要在其低保档案资料中注明清楚,定期排查梳理,通过入户走访和发动群众监督等形式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办理退保或调整低保标准手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低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希各镇(区)结合本镇(区)低保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制订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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