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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32/2008-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法宣办〔2008〕4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08-10-09
发布日期:
2008-10-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
转发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溧法宣办〔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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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阳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司法局
溧法宣办〔2008〕4号
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市“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创建工作,现将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
“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阳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司法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司法局
常法宣办〔2008〕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
“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办公室、民政局、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省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江苏省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法治办[2003]23号)确定的标准和《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的有关精神,调整修订了《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
报、考核、命名办法
2.常州市“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
3.常州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
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司法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
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规范 “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和命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申报、考核、命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主法治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民主法治社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申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考核标准先行自查考核。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办公室、民政局和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名额不再下达具体指标,由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办公室、民政局、司法局在本辖市、区内已获得命名的县(市、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范围内对照标准,择优选送,由下而上逐级申报,并申请验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
1、对照标准,自评分在90分以下;
2、村、社区未设法制图书角,法制类图书少于20种类100册的;
3、村、社区未建法制宣传橱窗(栏);
4、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具有一票否决情形的;
5、村、社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有超计划生育现象的。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
审核以书面审查或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并就特定事项向纪检、政法综治、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对初步确定拟命名的村、社区名单在《中国常州政法网》、《常州民政网》、《常州普法网》及常州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予以命名。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抽查复检,凡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有严重问题的,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复检仍不合格的,即发文通报取消其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称号。
被取消命名的村、社区两年内不得申报命名,两年后经过整改,认为已重新达到创建标准的,可重新申请,在经相应检查验收后,合格者予重新命名。
第九条 对获省、市命名的村、社区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考评标准制定市(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常法治办[2004]1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考评、命名办法及考评标准〉的通知》废止。
附件2:
常州市“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
一、组织建设(12分)
1、村党支部按期换届,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村党员无违纪违法问题(2分)。
2、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工作指导,村“两委”班子团结(2分)。
3、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工作制度齐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小组活动正常,作用发挥明显(3分)。
4、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1次(2分)。
5、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3分)。
二、民主选举(14分)
6、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无任期届满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的行为(2分)。
7、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2分)。
8、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2分)。
9、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设立秘密写票处。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4分)。
1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2分)。
11、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会议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2分)。
三、民主决策(10分)
12、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2分)。
13、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能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没有强迫命令、打击报复行为(2分)。
14、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违背群众意愿,由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4分)。
15、按照“一事一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落实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事项(2分)。
四、民主管理(18分)
16、依照程序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内容全面,其内容不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2分)。
17、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中的党员模范执行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无违章违规行为(2分)。
18、健全并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制度落实(2分)。
19、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能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有本村超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1分)。
20、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没有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1分)。
21、对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无不经村民会议讨论由村委会自行决定的行为:①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②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③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④从村集体经济所提收益的使用;⑤兴办学校、村建公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⑦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⑩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10分)。
五、民主监督(18分)
22、建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2分)。
23、村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2次,党员大会每年评议村党支部的工作至少1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民主评议村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每年至少1次。年度无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4分)。
24、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按照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财务公开内容,村级财务每季公开1次,重大村务及时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设有专门的公示栏(3分)。
25、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①上级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④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和工资奖金情况;⑤水电费的收缴、以资代劳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5分)。
26、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经审计无违纪违法问题(2分)。
27、成立有3-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外的村民中推选产生(2分)。
六、法治建设(28分)
28、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对本村普法教育工作领导有力(2分)。
29、村“两委”有学法用法制度,年度学法计划,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有学法笔记,参学率和合格率分别达90%以上(4分)。
30、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建立村民法制学校,积极培养法制宣传骨干,组织村民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村民学法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村建有法律图书角,配有法制类书籍20种100册。有法制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4分)。
31、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多形式地开展法制文艺、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内容丰富,效果好。(4分)。
32、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和权益的行为(3分)。
33、村聘请法律顾问,建有完善的村级法律服务体系,村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2分)。
34、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有村警务室,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治安良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3分)。
35、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2分)。
36、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建有调解室,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每年组织调解人员业务学习或参加上级培训。调解工作台账、制度健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无群体性越访集访事件(2分)。
37、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制度和措施,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的帮教和安置工作,无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2分)。
附件3:
常州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建设(12分)
1、社区党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党员生活和组织管理制度,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3分)。
2、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职责明确,关系协调,社区居委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两委”班子团结(3分)。
3、社区委员会组织健全,下属工作委员会设置合理,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2分)。
4、实行居民自治,各项自治制度健全(2分)。
5、社区居委会有完备的工作和活动记录,理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2分)。
二、民主选举(12分)
6、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3分)。
7、居民代表会议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居民组成。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时,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规定(3分)。
8、社区居委会按时换届,无任期届满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的情况(3分)。
9、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代表会议负责,认真履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六项任务,每年至少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2次工作(3分)。
三、民主决策(12分)
10、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3分)。
11、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3分)。
12、社区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分)。
13、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分)。
四、民主管理(12分)
14、社区居委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居委会严格实行依法管理(3分)。
15、社区自治章程健全,且不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3分)。
16、社区居委会采取民主的方式开展工作,无强迫命令情况(3分)。
17、社区居委会公章、经费使用、用人用工等事项的管理规范有序(3分)。
五、民主监督(12分)
1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3分)。
19、广大社区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3分)。
20、有完善的社区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政务、财务。重大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配合街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6分)。
六、法治建设(30分)
21、建立法制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2分)
22、社区“两委”成员学法形成制度,每季度学法不少于1次,并有学法记录。(2分)
23、建有社区市民法制学校,社区居民学法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2分)
24、建有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全年组织居民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3分)
25、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新市民学校,青少年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3分)。
26、社区建有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橱窗(栏),定期更换法制宣传内容。(4分)
27、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2分)
28、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社区防范体系健全,措施落实,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2分)。
29、有社区警务室。社区积极配合、协助警务室工作。社区治安良好,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3分)。
30、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建有调解室,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健全。基层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无群体性越访、集访事件(3分)。
31、社区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便民卡,居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强(2分)。
3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制度和措施,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的帮教和安置工作,无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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