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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标准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4143512/2008-0012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发[2006]56号
发布机构:
市人事局
产生日期:
2006-11-06
发布日期:
2008-03-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标准的实施方案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标准的实施方案
溧人发[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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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阳 市 人 事 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 阳 市 卫 生 局
溧人发[2006]56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疫人员和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病危险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工作,根据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发[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
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卫生防疫津贴仍按月发放,每月按22天计算。标准为:一类每
人每月198元,二类每人每月154元,三类每人每月110元,四类每人每月66元。
三、岗位划分标准
一类岗位
1、专兼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公共卫生消毒消杀、放射、劳动卫生和检验检测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2、从事传染病监督、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监督、监测的人员。
二类岗位
从事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涉及产品卫生监督、监测人员,
从事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从事卫生许可证审查人员。从事健康教育等工作人员。
三类岗位
从事办公室、财务会计、专职驾驶员及其他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四类岗位
从事职工食堂工作人员。
四、其他
1、凡兼职两种岗位以上的工作人员,可就高享受一种津贴。单位领导兼职业务工作的可按兼职岗位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原卫生防疫津贴三个月。凡其他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应的卫生防疫津贴。
五、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溧 阳 市 人 事 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 阳 市 卫 生 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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