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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08-0012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08]190号 发布机构: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08-12-08 发布日期:2008-1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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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溧政发[2008]9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加强和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办法》规定,从发布施行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后,市、镇村相应配套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同时筹集到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确定的保障人员具体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由市农保中心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出每位保障对象所需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具体金额。

   (二)每个保障对象所需资金除个人承担的20000元(以后随着劳动保障及土地征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外,其余保障资金按市、镇村2:1的比例承担,其中镇村承担的部分按镇级承担比例不低于70%的标准由各镇自行确定。

   (三)老保障对象个人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交村级经济组织,村级经济组织将个人资金与村级经济组织应承担的资金,一同缴到镇财政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镇财政专户”,镇财政所将镇应承担的资金同时也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镇财政专户”,镇财政将三块资金筹齐后,汇入农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农保中心将资金从收入过渡户中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也同时应将市财政配套的资金从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转入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新保障对象个人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直接由相关部门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镇财政专户”,市、镇村三级相应配套资金的筹集,与老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相一致。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实账运行。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调整及养老金不足支付时,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予以补足。

   (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死亡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执行。第四年龄段的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承担的保障资金未领或未领完的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解缴和支付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镇审定确认的保障对象花名册,每月汇总一次,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农保中心。

   (二)市农保中心计算出所需保障资金总额,于下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各镇劳保所、财政所、村民委员会。

   (三)各镇、村、个人筹集的保障资金必须在15日前汇到市农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市农保中心月底将收入过渡户资金汇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参保人员所需保险费、每月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等资金由市农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将款项划给市农保中心。

   (五)市农保中心通知村民委员会前来办理参保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六)市农保中心将应缴保险费缴至地税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资金到账后,市农保中心按规定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加特征号管理,当月做减员处理。参保人员以后实现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灵活就业参保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七)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相关表格,到市农保中心办理保障对象生活补助费(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一年龄段人员)以及养老金(第四年龄段人员)的领取手续。市农保中心根据花名册,建立发放清册。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设立和用途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该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市农保中心缴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接受市财政一次性补贴和财政配套资金;

    3、接受该账户的利息及基金增值收入;

    4、向市农保中心拨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各镇、开发区财政所(分局)同步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镇财政专户”。该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收入;

    2、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级经济组织保障资金的收缴拨付;

    3、储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增值收入;

    4、向市农保中心划拨该账户收缴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5、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农保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收入过渡户限于以下用途:

    1、暂存征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3、暂存其他收入:

    4、向市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收缴的保障基金。

    基金收入过渡户中的银行存款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全额划缴市财政专户。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农保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支出户限于以下用途:

    1、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3、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分别由市农保中心与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台账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各镇财政所、劳保所、村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严格资金管理,及时收缴、发放保障资金。

   (三)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农工办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六、其它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得超过55周岁。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早可从1993年元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所有保障对象应向市社保中心和市农保中心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保障对象在本《办法》施行前缴到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障资金,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由参保人员本人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退款手续,注销其原账户。

   (五)保障对象领取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参照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年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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