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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劳社发〔2008〕65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现将省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实际我市将把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有关信息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信息采集范围。
二、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省厅统一制定的职工名册(规范格式),同时做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职工名册(规范格式)可至中国溧阳网(www.liyang.gov.cn)下载。职工名册纸质表式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1、《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苏劳社[2008]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名册,实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职工名册,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需要,也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起规范的职工名册和就业登记制度,并作为劳动用工管理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制定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明确职工名册内的填报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职工名册的填报项目,但不得减少职工名册(规范格式)上必须填报的项目及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与就业登记结合起来,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对是否与职工名册一致,做到及时调整,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要求,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台账。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对不履行建册义务,或者名册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特别是要根据职工名册提供的信息,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切实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