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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和常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同时,对2008年9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94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