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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8-0009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88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7-10-30
发布日期:
2008-02-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城镇住房保障
市政府关于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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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7〕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原则及目标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把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总体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建立公共租屋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通过廉租房予以保障,其他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最低收入家庭(指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屋。
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将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根据我市部分老住宅小区年久失修、基础配套设施缺乏以及其居住群体多数为中低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环境。
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三、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有序推进。
(一)2007年,重点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仍以经济适用住房予以保障。
(二)2008年—2009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范围。
(三)2010年—2011年,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公共租屋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2007年起,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区建造“农民工公寓”等办法,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1、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2008年起,廉租住房享受对象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范围由溧城镇扩大到全市各镇。
2、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形式予以安置,经费由市财政从按规定提取的各自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核拨。
3、原已有自住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无论因何种原因出售、变卖或处理导致无房或住房困难,必须自房屋出售、变卖或处理之日起满3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4、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让低保家庭能真正租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按每户56平方米,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适时调整公布。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6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6、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继续按照2002年市政府制定的《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继续实行购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2、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为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确保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净收益用作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
(四)建立公共租屋制度
公共租屋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普通住房,优先解决下岗、失业群体中的低收入家庭,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1、公共租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主要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也可结合老住宅小区改造集中建设,新建的公共租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鼓励各镇率先结合危、旧住宅改造,在危、旧直管公有住房集中的居民居住区内兴建公共租屋。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应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集中建设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农民工公寓”,向农民工出租。
2、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农民工公寓和危、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廉租住房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样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保障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保障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8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成立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 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核拨。
(三)落实工作责任。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镇政府、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民政、总工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规划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详细规划。
市国土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切实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指标落实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列入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
市发改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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