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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8-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设〔2007〕71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7-08-12
发布日期:
2008-02-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溧阳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溧建设〔20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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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及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溧阳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
溧阳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溧阳市建设局是全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管理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监理公司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质量监理的监管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安全监理的监管工作。
第二条 外地监理企业来本市承揽监理任务,应到市建管处办理进市备案手续。外地进溧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执业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且符合执业资格。
第三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监理合同,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合同文本,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写明安全监理的内容,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市建管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
第五条 实行监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六条 一名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项目体量不大、结构复杂程度不高,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上述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一监理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担任一项职务。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监理员所担任监理项目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得超过5个。
第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施前,每个工程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人员最少不得少于3人(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 人),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下 ≥3人
500-1000 ≥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7人
5000-10000 ≥10人
10000以上 ≥13人
第八条 每一监理项目在监理实施过程中至少要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监理企业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第十条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市内监理企业、进市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两年,并进行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等现象,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苏建工〔2007〕168号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在年度实行评先评优制度。在评比中对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三、 溧阳市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四、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确认通知书
五、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告示牌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行为类别
序号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不良行为类型
资质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A
2
资质许可后条件不达标的
A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A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A
承接业务
5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A
6
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A
7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A
8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
A
9
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合同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B
10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核验手续或人员登记的
B
监理取费
11
签订阴阳合同的
A
12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但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的
C
13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含80%)超过60%的
B
14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60%(含60%)以下的
A
工程质量安全
15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A
16
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A
17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A
18
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B
19
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A
20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B
21
监理企业未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B
2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
2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
24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B
现场人员
管理
25
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B
26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从业资格即上岗的
A
27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
B
28
监理企业未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B
29
从业人员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B
30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C
31
具备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3个(不含3个)以上项目总监的
C
32
省内企业和驻苏企业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B
33
非驻苏企业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B
34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的
B
35
未办理监理人员上岗牌的
C
36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B
现场工作
36
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3个月未组织检查、考核的
B
37
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B
38
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C
39
对施工企业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A
40
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未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B
41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C
42
监理企业在本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A
43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使用现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B
44
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B
45
项目监理机构未督促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或者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
C
46
对施工企业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C
47
对施工企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C
48
与施工企业串通,为施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A
信息管理
49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注册人员、变更人员信息、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
B
50
监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而由建设行政主管录入的
B
附件二: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不良行为类型
1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A
2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A
3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施工企业、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
A
4
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A
5
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A
6
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证书的
A
7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
A
8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的
A
9
总监同时担任3个以上(不含3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
B
10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C
11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A
12
总监一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
C
13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B
14
专项施工方案总监未签字的
B
1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总监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
16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总监未及时向监理企业书面报告的
B
17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A
18
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A
19
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B
20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B
附件三:
溧阳市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工 程 概 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规模
设计单位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联系人电话
备案所需材料及初审意见
所需材料:
1、登记表 2、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姓名、分工、上岗证等)
3、监理规划 4、监理合同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确认通知书
溧建监备( )第 号
:
根据溧建(2007) 号文件规定,经审查,同意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准予进入施工监理阶段。
总监:
上岗证证号:
溧阳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五: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监理 告 示
溧建监备( )第 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上岗证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溧阳市建设局
《溧阳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一、对于镇区工程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可以先行进场进行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进行业务时,书面报告建管处,监理合同必须在十日内报建管处备案。建管处在接到监理企业的报告后,及时抄送安监站、质监站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监理企业进行监理业务时,施工队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图审报告。
三、监理企业必须配合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有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四、城区工程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监理业务。
五、成立市监理人员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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