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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出具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08-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设〔2007〕8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07-02-01 发布日期:2008-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出具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出具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的通知
溧建设〔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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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需出具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 2005年11月5日起,凡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房产管理处全额解缴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代收的房屋本体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资金。

2、自2005年11月5日后交付的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向市房产交易所出具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取得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缴款凭证,须到所属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如该开发建设单位已关停,可到市房产管理处)补缴房屋本体维修资金。

3、业主已缴纳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但缴款凭证遗失的,需持市房产管理处出具的维修资金缴款证明及加盖市房产管理处收款专用章的缴款凭证存根复印件向市房产交易所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新建商品房业主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5、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根据《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委托代收代缴协议书》的约定,必须按要求定时解缴代收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如不按约定解缴,在以后开发建设项目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将一次性全额缴足房屋本体维修资金。

6、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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