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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8-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设〔2005〕26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5-04-26
发布日期:
2008-03-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建设〔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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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建设〔2005〕2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产管理科、市交易所: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购房人和售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政府办、中国人民银行溧阳支行、各商业银行。
溧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签订行为,保护购房人和售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常州房管局《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预售所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报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称备案机关)。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须通过互联网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第七条 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应持经备案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要件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按揭手续。
第八条 购房人应持经备案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需由预售人提出申请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备案机关可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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