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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建设服务所、各基层房管所,有关建设单位:
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 2008年2月15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希有关单位根据新的登记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